修業須知
第一條 碩士班修業年限及休(退)學規定依照「靜宜大學學則」辦理。
第二條 碩士生應依其入學學年度之畢業標準修習,於達成畢業標準時,授予碩士學位;畢業標準內容如有變動,應依本所修正或調整之規則修習。
第三條 本所碩士生每學期至少需修習一門科目(含論文),最多不得超過十五學分,成績優異經所長核可者,得加修一門課程。
第四條 本所碩士生得經所長或指導教授同意後,至其它研究所碩士班修習三門本所未開設之教育相關學科。
第五條 本所課程規畫表中之課程與教學領域、教育心理與輔導領域及共同專業選修課程,一般生須至少各修得一門科目;惟在職專班學生,不受此限。
研究方法與工具領域課程須由論文指導教授指定至少選修一門。
無教育基本理論基礎與背景之研究所新生,下列大學部課程至少補修兩門科目通過:教育概論、教育心理學、教育哲學、教育社會學、教學原理。
第六條 本所碩士生申請學位論文指導教授之相關規定,悉依「教育研究所論文指導教授申請準則」辦理,該準則另訂之。
第七條 本所碩士生學位論文口試申請資格、時間及程序等規定,悉依「教育研究所學位論文口試申請與辦理實行細則」辦理,該細則另訂之。
第八條 自104學年度入學之碩士班學生,須完成台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學術倫理相關研習課程至少4小時,並於總測驗得分達80分以上,始得申請學位(口試)考試。
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,悉依本所相關規定、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、本校學則及教育部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十條 本辦法經教育研究所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,送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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